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2-07-0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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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会计信息失真,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

    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会计信息失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行政处分;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违反以上五款行为之一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六、《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相关信息使用者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相关信息使用者造成一定的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相关信息使用者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

    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八、《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2、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3、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4、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5、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一)违反以上五款行为之一的,造成较小的不良影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1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以上五款行为之一的,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1倍以上2倍以上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以上五款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2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四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较小的不良影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根据《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定,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至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至5万元罚款。

    (二)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公司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公司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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